王敬波:十年來,政府信息公開有四大進步

今年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十周年的日子,並且在今年6月份,迎來該條例十年來的首次大修。條例實施的效果如何,還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此次條例大修的具體規定對公民知情權的保障有無加強?國外在信息公開方面的經驗對於中國的適用性又有多大?鳳凰網《政對面》第五期繼續對話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

以下是對話王敬波實錄精編:

記者:《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正式發佈,2008年5月1日開始正式的實行,今年正好已經是十年的時間瞭。這十年當中,您覺得哪些部分在推進當中不如你之前的預期,有哪些方面值得改進的呢?

王敬波:政務公開的整個發展實際上是超越瞭預期。一開始大傢普遍都認為政務公開的發展沖擊非常大。政府在2008年先推條例的時候,並沒有做好非常充分的準備,無論從觀念上還是在制度準備上還是工作機制上。但是這十年來的發展實際上一定程度上超越瞭預期。至少有四個方面的進步之處是可圈可點的。

第一是觀念上的進步。應該說在中國傳統的政府管理當中,政府本位主義是比較盛行的。所謂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這種落後的傳統觀念在一定程度上還是有一定市場的。

但是這些年無論是黨的十八大報告、三中全會、四中全會、五中全會黨的文件包括條例以及國辦作為主管部門出臺瞭大量關於推進信息公開的文件,觀念上都是非常先進的,而且它解決瞭公開的多功能的問題。公開不僅僅是公開信息而已。公開實際上要充分的發揮在促進行政改革,推動民主制度,包括優化行政管理,和諧官民關系,解決社會矛盾中的重要作用。現在從上到下,對於公權力要在陽光下運行這個基本理念是形成瞭。差異可能就在於推進的速度、推進的路徑或者是方式的問題。

第二是制度體系實際上也在趨於完善當中。雖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為一部行政法規,在解決一個公眾的基本的政治權利、知情權,的確是層級稍微低瞭一點,但是有總比沒有好。

長期來看,這個制度體系還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現在各個部門在努力的推進當中,也有大量的地方政府通過法規或者是規章的形式也在推進。所以整個制度體系實際上完成瞭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

第三是主動公開的范圍和深度其實在不斷擴大。由原來實際上不太容易檢索到政府信息,到現在實際上獲得政府信息便捷瞭。

第四依申請公開原來也是求告無門,現在不管信息的通暢程度如何,但至少現在有瞭路徑。各部門各地區都有主管信息公開的部門和人員。應該說依申請公開的渠道總體上來說是暢通的。

這四個方面的進步是非常值得贊嘆的,尤其是在我們這麼一個大的區域又極不平衡的這樣一種國傢。

當然從未來的發展來說,還有很多地方還需要進一步的提升。也是未來的一個發展方向。

第一個方面就是觀念上,在公開的范圍上和深度上都還需要進一步加強。

第二個方面還是要發揮公開對政府的管理、對社會治理的促進功能。包括對改革的促進功能,應該說發揮的還不夠。公開還沒有真正發揮它的引領性功能。

第三個方面,在依申請公開上,一方面要更加充分的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制度上包括在工作機制上規范一些過度使用,要平衡這種矛盾。

第四個方面就是公開作為一個促進手段,通過公開提升政府的治理水平。政府的管理體制、工作機制要適應公開的需要。

當然從更前瞻性的角度來說,尤其是適應中國信息化的發展,信息社會是中國趕超其他國傢,一個非常重要的領域。尤其是中國的信息化發展,現在取得瞭非常可喜的成就。但實際上政府信息作為生產力,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功能還沒有發揮出來。

記者:今年整個條例實行剛好十年,同時也迎來瞭十年來的第一次大修,在6月份的時候,國務院向外界征求意見,一個月的公開征集,點擊量隻有4600多個點擊量。2007年那個時候整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出來之後媒體的連篇累牘的報道,公眾的關註度這麼高,和十年之後這樣一次大修卻寥寥無幾的關註度形成瞭非常非常大的反差,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王敬波:一方面因為2008年,這是一個新生事物,所以大傢給予瞭高度的關註。這次修改,因為它隻是一個行政法規的修改,相對來說公眾對於立法的參與度本來就不高。實際上公台中化糞池清理眾參與,雖然理想很好,但在現實生活當中公眾還是有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選擇。另外這次修改本身它的理念就是要一方面充分地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另一方面對一些過度使用的可能還是要有一些所謂的規范。

記者:這次修改的話,可能在法律界、學術界引起瞭比較大的爭議。網上有不少說法,比如其中就有觀點認為整個修訂草案的內容甚至是保守還有一些倒退的,您如何來看待?

王敬波:修法實際上是一個權衡不同利益的問題,另外要考量到這個法在現實當中的實際效果。因為給公眾過高的期待,如果實現不瞭,實際上也不太現實,而且它會帶來負面的東西。這次修法當中也有進步的地方。比如說它在公開的范圍當中明確瞭公開為常態,不公開是例外。這確實是一個瞭不起的進步,能把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寫進去,事實上在原則上就解決瞭我們在觀念上的問題。因為以往公務人員面對一個該公開還是不該公開,說不太清楚的時候,會傾向於保密。實際上從個人的利益角度考慮是一個最優的選擇。但如果每個公務員都是這種選擇,那信息公開的大門不就要關上瞭嗎?所以這次能夠把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作為一個基本原則寫進來,是值得鼓勵或者說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瞭以往的落後觀念。

但還有不夠的地方,比如應該設計免責機制。也就是說公務人員如果不是出於惡意,隻是一種利益平衡的選擇,公開瞭一些或者事後認為不應該公開的信息,對個人應該免責。這樣的制度設計,它就更有利於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這樣一個基本原則的落實。因為原則再美好,最後所有的條文還要靠公務人員來落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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